为贯彻落实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44号),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居民住房消费、改善居住条件的积极作用,我市近日出台了《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和装修自住住房的通知》,增加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和装修自住住房两种使用情形,本通知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。
物业费提取面向我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,每人每年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1次,按自然年度计算。同一套住房所有提取人每年提取总额为该套住房物业费发票金额,最多不超过3000元;当年未提取或未提足的,不结转至下一年度。
装修提取面向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及其配偶,每人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1次。申请时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5年,或者满6个月且不超过5年的住房可以办理。